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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0]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09
京地税个[2000]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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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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