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0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3〕107号 条款失效成
 
吉地税函〔2003〕10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9-30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市(州)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废止此条)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30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