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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厦国税征〔200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2
厦国税征〔200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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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对货物的境外运费,出口货物的运输费和免税货物的运输费均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不准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附件:《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


二000年二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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