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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皖国税发[2000]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2
皖国税发[2000]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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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零售商品和提供
服务必须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促使经营者开具发票和消费者索要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省局规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凡是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都必须逐笔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增收堵漏的得力措施。鼓励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培养公民税收意识的有效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把经营者开具和消费者索要发票,作为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广泛宣传。各地要把发票宣传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要内容,利用公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在各类商业网点设置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的消费者索要发票提示牌,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完善措施。各税务分局都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开具发票方面违章的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并对举报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附件略)。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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