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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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3]14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3]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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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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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
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140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87年财政部《关于老干部活动中心、临时占地等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87)财农字316号]规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吵于原宅基地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市在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中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方式搬迁,其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部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的,补缴免征的税款;其余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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