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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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0]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12
京地税营[2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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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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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前发《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
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NO.0110301
存 根 联
市财政局 财 A----01
监章位置
购房人: 物业编号:
住宅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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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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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
(缴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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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
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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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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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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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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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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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
年 月 日
第 号
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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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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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金额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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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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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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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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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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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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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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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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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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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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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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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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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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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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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中心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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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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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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