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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闽国税发〔2003〕206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发〔2003〕2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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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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