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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03〕2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9-10
闽国税发〔2003〕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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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数据比对,对于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源泉控管,全面、彻底地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税收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有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络机制,切实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以省国、地税局数据汇总为基础,实现省国、地税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间信息数据交换前,全省各级税务、工商机关已开始信息数据交换的应维持已有的交换模式;尚未开始信息数据交换的,应积极建立交换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要求,结合实际分别采用网络、介质等手段进行传递,实现每月一次信息数据交换。各设区市信息交换开展情况,请于10月底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书面汇报。

    三、省国、地税局正着手开发基于省国、地税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间的信息集中传送和比对软件,以实现省局间的数据自动交换和比对,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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