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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冀国税函〔2003〕383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函〔2003〕3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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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3]49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认真做好登统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不折不扣的把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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