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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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05
京地税个[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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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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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下发后,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出由于各个证券公司为股民结息日期不同、形成各公司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的具体执行时间不一致,造成股民所缴纳的税款有差异、难统一。针对此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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