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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微机打印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3〕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8-13
大地税函〔2003〕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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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据调查,目前使用计算机、电子收款机等器具开具发票时,大小写金额合计没有封顶标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规范微机打印发票(以下简称微机发票)的管理使用,防止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现就使用微机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电子收款机等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并将开具发票的打印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备案。凡未经批准,或未将打印程序及说明资料报送备案的,一律不得使用微机发票。
二、各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应注意对用票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1、打印程序及说明资料是否致。
2、打印程序中大小写金额合计有无封顶标识,即小写金额合计前用“¥”封顶,大写金额合计前用“人民币”字样封顶。
3、打印程序与发票格式是否对应,人民币大小写数字是否与封顶标识对接无缝。
4、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对需使用自用微机发票的用票单位,各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后,按自用发票的打印程序报票证管理所审批后统一印制。
四、各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按上述要求对辖区内使用微机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用票单位要限期整改。清理、检查时间截止到2003年底,各局将清理、检查结果报市局票证管理所,票证管理所将会同有关处室进行抽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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