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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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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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规范认定管理程序,明晰国税认定职责,在总结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经验的基础上,省局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并达成共识,现将议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