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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财税字〔1999〕2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24
财税字〔1999〕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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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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