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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扣押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吉国税发〔2003〕146号 全文有效成
 
吉国税发〔2003〕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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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3〕14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扣押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扣押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罚〔2003〕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联系,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所涉及扣押款的问题形成具体操作办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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