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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财税〔2003〕1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财税〔2003〕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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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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