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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鲁地税发〔1999〕16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12-03
鲁地税发〔1999〕1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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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支付给个人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与其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用人单位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另外加发或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分配到所属月份,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示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
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本条己改为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财税〔2001〕157号文第一条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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