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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鲁财税字[1999]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0-26
鲁财税字[1999]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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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乘人汽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客车,其余为小型客车。一是车身重量加载客货重量超过4.5吨的;二是载客人数超过20人的;三是车辆长度超过6米的。轻骑一律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征税。 
    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税额标准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管力度,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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