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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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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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开征资源税,这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业户,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针对部分矿产品税源零散的特点,要加强源泉控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或委托有关部门(如矿管、村委会等)代征的办法加强征管,但一定要加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坚决杜绝违法征收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地矿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的开采、分布等情况,认真搞好税源测算。 三、为了及时了解各地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情况,各地在年底前按月将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情况(详见附件1)上报省局。 四、各地将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税源调查表(详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 月份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收入统计表 2、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税源调查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资源税单位税额: 天然矿泉水 3元/吨 建筑用砂 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 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 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月份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收入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注:该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局。
附件2
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税源调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立方米、万元
注:第3项年销售或自用量以1999年预计数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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