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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3
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3]352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个[2003]3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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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5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7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按宋庆龄基金会关于申请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函中称:为了繁荣和推动我国儿童文学的创作和发展,鼓励广大儿童文学工作者多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高度统一的儿童文学精品,该会和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共同主办了“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评奖活动,目前已成功举办了五届,特申请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儿童文学工作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儿童文学作品,对第六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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