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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监专员办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闽财税政 〔1999〕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0-11
闽财税政 〔1999〕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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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部分地、市的反映,要求对监狱、劳教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进一<BR>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BR>

  一、经确认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范围包括:<BR>  1.经营销售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BR>  2.受托加工其它企业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BR>

  二、经确认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其销售本企业以外的产品所缴纳的增<BR>值税部分,不能享受先征后返。<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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