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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9]14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0-09
京财税[1999]14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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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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