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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1999〕2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9-13
粤地税函〔1999〕2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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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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