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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2003〕1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28
豫国税发〔2003〕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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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区域码问题
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区域码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即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六位行政区划码采用国家标准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划码的,使用所属行政区划的代码。
各地若有最新变动的,及时向省国、地税局报告,待认可后,启用新代码。
        二、关于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对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户,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视同申报,可以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按月申报纳税的,应当在月份所属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月申报纳税。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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