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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 陕地税发〔2003〕92号 全文有效成文
 
陕地税发〔2003〕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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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省局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码编制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50号)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按照《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2〕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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