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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3〕220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3〕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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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426)抄件称:茴油是八角树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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