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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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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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文件,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管理问题
(一)自1999年7月8日起,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招标单位均须在8月31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已备案的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还需向我局上报“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再由我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二)招标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项目情况和评标结果,待与中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随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情况一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我局对“中标证明通知书”统一编号签发。
(三)招标单位须对已进行招标但尚未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贷款项目”进行清理并逐标填写“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送我局,由我局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对未按要求清理备案的“贷款项目”,我局将不予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四)对“贷款项目”中,外国企业中标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国内企业的,仍由招标单位对分包企业提供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包合同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
(五)“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规格、样式附后)暂由企业印制,“中标证明通知书”(规格、样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通知中第八条关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计算机具体操作处理,另行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8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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