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8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09
京财税[2003]8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09
 
字体: 【】 【】 【

怀柔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昌平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03年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5月9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