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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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国税函〔1999〕32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12
粤国税函〔199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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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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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料及其添加剂划分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999〕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苏氨酸、甜味宝、露宝细盐、加丽黄、爱特黄、柠檬黄、赖氨酸、赐益、抗氧喹、鲜灵、甜味剂、生物素、有机铬、爱特红、山道喹、胆碱、防霉剂和大蒜素,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属于饲料添加剂;泰农40、球痢灵、康乐和泰乐菌素是兽药,按规定均征收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的得酸肥,请你局根据其生产配方判定是否属于复合预混料,由此确定饲料征免增值税界限。
2、由于目前经营饲料的商业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没有统一的归口监管部门,因此,对其经销的饲料,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粤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转发)规定的饲料范围的,才能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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