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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3〕9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发〔2003〕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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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省内跨市。地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其增值税的缴纳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汇缴的办法;对于同一市、地内跨区(县)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局自定。

 

二、对内资连锁企业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符合〈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条件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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