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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冀地税函[2003]8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冀地税函[2003]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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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下发后,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和利用外资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尤其是在国、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确定方面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有内资企业吸引外资、中央股份、中央投资组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债转股企业)、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国发37号和国税发8号文件规定 20011231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因此,对原有内资企业吸引外资、中央股份、中央投资组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二、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户,改征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户,由于增加新股东等原因重新进行注册登记,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三、对符合办理变更登记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照国税发8号文件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对符合办理变更登记条件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四、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原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照国税发8号文件规定,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因此,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
    
(一)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其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按分立企业对待,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按现行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二)原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且由原企业控股的,按原企业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五、原企业进行改制,被个人买断后重新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凡原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不论其采取出售给个人或个人买断等改组形式,均维持现行征管范围不变。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收征管,切实防止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不到位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并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及时将上述内容向市政府进行汇报,以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工商、国税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其协调配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和国发37号、国税发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税收征管。
    
二是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认真按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规定 ,分预算级次组织入库,不得出现混库现象。
    
三是针对内资企业吸引外资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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