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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三元、十元两种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京国税计〔1999〕3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30
京国税计〔1999〕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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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解决基层税款征收中定额完税证种类少、面额小的问题,市局经研究决定在原来一元、五元的基础上,再增印三元、十元两种税收定额完税证,于1999年10月份启用,需领用的单位请于9月10日前,报送“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二)”,将领用数量填写在第51项、第52项栏目中,市局将在启用前及时安排发送,特此通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第六条规定:税收定额完税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启用三元、十元两种定额完税证,种类增加且面额增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杜绝事故隐患,以确保领用、存放安全。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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