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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闽国税所〔1999〕0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02
闽国税所〔1999〕0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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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BR>

  近接省邮电管理局《关于1999年第一季度全省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BR>的通知》(闽邮电[1999]局字271号)抄件。鉴于电信分营,在三月底进行<BR>财务决算。现将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通知如下:<BR>  一、对没有营业收入的各地市长线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应并入当地电信局计算,<BR>超过标准的调整补税。<BR>  二、省移动局、省微波局、省数据局和省邮管局机关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全省<BR>总额度内列支,超标准应调整补税。<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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