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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鲁国税征〔1999〕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12
鲁国税征〔1999〕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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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商用收款机的使用日益普遍。为适应新形势下纳税人经营和国税部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商品流通领域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名称为“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供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采用税控收款机收受款项时使用。
    二、专用发票分为平推式(以下简称“平推式发票”)和卷筒式(以下简称“卷筒式发票”)两类。平推式发票规格为72K,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
卷筒式发票的规格,长度分为127mm、133.35mm、152.4mm三种,宽度分为44mm、56mm、68mm、75mm、80mm五种,具体规格可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收款机打印票据的要求,在上述长度和宽度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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