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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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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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1999]54号)略称“关于全省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界定及有关问题,1999年5月5日九届28次省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原则同意所汇报的界定意见,即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成立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等类型企业,有偿受让或投资建设,有合同规定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投资本息并获取一定回报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含有偿集资)建设,原则上以还清贷款、集资款本息为收费期限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一律应征收营业税。对其中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收费项目是否实行税收返还,实行个案处理。” (本条作废)
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各地应对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车辆通行费[过路(桥)费]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补征入库。请各市将清理欠税及补税情况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二、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公路收费的单位,均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如实申报纳税。路(桥)费收入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原使用财政部门收据的单位,收据库存量大的,经市(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附件: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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