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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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9]3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15
京地税营[1999]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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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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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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