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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4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3-06
京财税[2003]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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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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