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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辽地税农〔1999〕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04
辽地税农〔1999〕2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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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全面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重点是检查无证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为抓住有利时机,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土地证书年检中积极协助税收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等土地税收的征收工作。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中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且转让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收征收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通报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土地税收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主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定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有关情况。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问题,应按现行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的法规和政策尽快进行征税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用,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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