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9]6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28
京财税[1999]6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28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区县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不易掌握。经研究,现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