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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国税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跨市地所属机构销售货物纳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1999〕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28
鲁国税流〔1999〕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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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东国税函发[1999]88号、德国税流[1999]43号文悉。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跨市地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销售货物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1998]71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预字[1994]第105号,鲁国税流一[1996]4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机构销售的应税货物(包括视同销售)和应税劳务,仍按原有关规定汇总到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为了加强对所属机构的税收管理,便于所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8号文的规定精神,自1999年7月1日起,所属机构应到所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所属机构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1998]718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所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应纳增值税未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的,查出后由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今后所属机构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进、销项税等有关税收报表资料时,要同时抄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滨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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