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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 深国税发〔2003〕58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发〔2003〕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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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对于在2003年1月至2月发生的应征收增值税而未征收增值税的,应在2003年3月底前作补税处理,补税时其所属期可为补税申报期,不征收滞纳金。逾期补税的则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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