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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京税一〔1994〕3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24
京税一〔1994〕3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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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区(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44]121号《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新老税制衔接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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