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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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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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区(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44]121号《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新老税制衔接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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