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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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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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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