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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2〕328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12-31
京国税发〔2002〕32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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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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