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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2〕57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2-12-30
鲁国税函〔2002〕57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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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规定的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的要求,现就粮食收购行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农民生产者个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抵扣增值税及会计入账凭证。
    二、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向农民生产者个人收购粮食时,应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山东省××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粮食收购发票”)。其他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向农民生产者个人收购粮食时,应按规定使用“山东省××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三、粮食收购发票票面规格为60开,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和农发行留存联。金额版位为万元。发票代码为“22171”。
    四、粮食收购发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要求,由各市局负责监制。
    五、粮食收购发票自2003年元月1日起启用。本通知下发前,各市国税局监制的粮食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3年3月1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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