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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2]11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国税函[2002]11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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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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