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1999〕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4-01
〔1999〕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1
 
字体: 【】 【】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来函来电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关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规定中的总面积含义不清,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混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局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细则》第九条中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即开发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转让土地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比例来计算分摊。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