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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吉地税发〔2002〕17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29
吉地税发〔2002〕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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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不断提高发票防伪技术,严厉打击印制、销售、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更换、使用新版地税普通发票。年底前,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从明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二、新版发票采取集中印制的办法,由省局指定印刷企业承印。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吉地税字[2002]88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印制各种滴水发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新版发票使用长春市华光光功能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研制并生产的光功能隐性标记油墨印制。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未使用光功能隐性标记油墨印制的发票,一律为非法票据。
四、吉地应于2002年11月底前,做好发票库存清点工作,并将清点结果和2003年发票印制计划上报省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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