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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1999〕2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03-31
大地税发〔1999〕2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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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个体、集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体、集贸税收的具体情况,现将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有关问题通知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
  1、利用自有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营业额*附征率
  2、利用租入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营业额-房屋、场地租赁费)*附征率
  二、对上述利用租入的房屋、场地进行经营的,在确定其房屋、场地租赁费时,应由出租方出据发票和完税证明,否则不予扣除。(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三、各征收局可在市局制定的附征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集贸市场、早夜市可浮动50%),报市局备案,并做为年度征管考核依据。附征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征收年度内不变。
  四、对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业户,应分别确定其营业额和附征率。对划分不清的,应按收入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附征率。(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大地税个(1996)35号文停止执行。
 

  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 商业(服装、鞋帽):3%
二、 商业(粮食、土杂、食杂、小百货、文化用品、五交化、建材、水暖器材、装饰材料、干菜、生肉、调味品、机动车配件、照相器材、电子元件、酱菜、豆制品、卷粉、皮冻、凉粉、水产品、水果、蔬菜、禽类、熟肉、花店):3%
三、 修理修配(修理钟表、打火机、修理机动车、修理电器、其他杂修):4%
四、 工业(水泵、家俱、服装鞋帽、食品糕点、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出版印刷、缝纫、服装加工、其他工业品):2%
五、 工业(印刷名片、花圈及焚化品、涂料、薄铁加工、烘炉、模具、机械加工):2%
六、 服务业(饮食业):4%
七、 服务业(洗染、理发、刻字、美容美发、烫发、洗头房、录音、录像):4%
八、 服务业(彩扩大、照相、美术、打字、复印、电脑室):4%
九、 娱乐业:5%
十、 建筑业:包工包料:2%-4%;包工不包料:1.5%-3%
十一、 交通运输业(客运):6%-10%;
(货运):4%-6%
十二、 其他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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