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250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2〕1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22
大地税发〔2002〕14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2
|
|
各基层局:
为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纳入契税征收范围。其他与《条例》相悖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4%契税税率征收。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成交价格。对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拍卖的土地,起计税依据为拍卖价格。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市内及区(市)县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