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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闽国税外〔1999〕0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3-17
闽国税外〔1999〕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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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保证出口企业及时得到出口“免抵”<BR>及退税款,减少资金占用,并促进出口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依法办税,现根据<B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BR>8]95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BR>行: <BR>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其近年出口退税(指<BR>“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BR>  二、根据我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B类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创<BR>汇额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条件仍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BR>  三、B 类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已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BR>用联)等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或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由<BR>企业装订成册备查。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单证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办理出口货物<BR>的“免、抵、退”或退税的审批手续,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 <BR>  B 类企业在次年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前应提供清算年度完整的出口退税凭证。<BR>对缺少单证部分,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外,税务机关应按<BR>闽国税发[1998]029号文第一条规定补征已“免、抵”或已退税款。 <BR>  四、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BR>地拟报B类企业名单及出口退税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由省局会商省外经贸委后<BR>确定。 <BR>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P><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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