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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情况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2〕3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13
深国税函〔2002〕3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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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分局:

    为支持我市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深国税函[2002]364号)的要求,现将为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商业银行提供查询的流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必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方可查询企业退税申报情况。
    二、各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基层分局)负责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情况查询业务并填写《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见附件),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外贸企业的出口申报情况查询业务并填写《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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